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訴訟代理人 鄭凱方 被告 葉人福
林育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2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