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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