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 蔣惟綱 被告國軍退輔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楊樹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暨依同法第116條、第244條規定記載必要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記載訴之要件及請求權依據為何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3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及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未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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