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廖培生 (即私立建志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3348號),嗣因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後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以112年補字第5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應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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