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詹益愷所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