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90號原告神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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