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張金堅 相對人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6年2月1日以衛署醫字第86002914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7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7冊第67頁第1986號)。該財團法人經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第15條及第20條如附件所示,並徵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0961號函同意核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961號函、103年11月28日召開第6屆第
6次董監事會議紀錄、103年度工作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營運活動表、功能別費用表、104年度工作計劃表、104年度經費預算表、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附件:對照表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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