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志明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六小段776地號土地及其上1929、195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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