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2020/09/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3433元及專案補貼款$42580元共計新臺幣$5601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