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楊袁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被告 李宗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志洋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