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54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汪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