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93號事件之承審法官吳俊龍、詹慶堂除有多件另案經聲請人聲請迴避,又有他案經其對渠等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竟未依法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
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93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裁定駁回而終結,有該裁定存卷可證,而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4年4月27日始具狀聲請吳俊龍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詹慶堂法官迴避部分,因其非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聲請人聲請,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蔡明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