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建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建簡調字第5號聲請人 邱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住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戶籍謄本,並說明若無送達地址,本院無從寄送調解通知書,務必提出相對人住址,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未補正,僅具狀陳報其亦無法得知相對人住址,且相對人之姓名究為「 黃昭雄 」或「 黃招雄 」亦無從確認,僅有相對人手機號碼,惟皆關機等語。本件調解程序因相對人人別資料及住址皆無從確定,應認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