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和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和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吳和昌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1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和昌業於民國
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