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7號聲請人 周霞麗 即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新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5日第四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於109年1月9日以臺教授青字第1090000017號函同意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前揭函文、董事會會議記錄與簽到表、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49頁、第59頁),堪信為真,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3條部分,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依前所述,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