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5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雲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雲猛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白色SOL安全帽1頂」更正為「黑色半罩、兩側有白色SOL字樣之安全帽1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扣押筆錄」補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並已返還竊得物品予被害人且與之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參卷附和解書1份)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表達悔意,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公共危險罪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竊盜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383號被告張雲猛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雲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月30日1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對面人行道上,徒手竊取 江志宏 所有之白色SOL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1,9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警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已歸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雲猛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江志宏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4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其中罰金部分從原本「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故舊法「五百元以下罰金」提高30倍仍低於新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是否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檢察官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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