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相對人 簡淑惠
簡坤宗 上列聲請人簡菜與相對人簡淑惠、簡坤宗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簡淑惠、簡坤宗分別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簡淑惠、簡坤宗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15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開請求事件,嗣經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94號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簡淑惠、簡坤宗給付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之女性,自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日起算(即108年10月5日)為85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8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85歲之女性平均餘命尚有8.8年;又參酌本件聲請人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簡淑惠、簡坤宗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之扶養費,是本件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844,800元、844,800元(計算式:8,000元×12月×8.8年=844,8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分別為1,000元、1,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簡淑惠、簡坤宗分別應負擔之裁判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向本院繳納之,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