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堅曾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二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二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9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竊盜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
9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