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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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9號債權人國泰內壢香榭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錫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世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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