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守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萬5,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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