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一婷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夥同3名不知名男子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弄○○號之 徐光明 居處,砸毀徐光明所有之住處大門燈具4只、花盆1只及監視器鏡頭2個等物,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光明告訴被告陳一婷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陳一婷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已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為請求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所述告訴不可分原則之規定,其撤回告訴之效力亦及於3名不知名男子,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