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聲請人 張雅郁 上列聲請人張雅郁因與相對人 黃清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雅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釋明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本票號碼:TH623703、TH623704、TH623705、TH719327)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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