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錦昌 債務人 林柏勲 即日勲企業社債務人 吳歆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参萬捌仟捌佰零貳元:(一)其中本金肆拾参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本金壹拾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