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貝宸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柏州 代理人 陳玫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承達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貝宸企業社│12,467元│FA0000000│103年5月18日│││歐陽良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