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853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務人 徐秋梅 債務人 管俊豪 債務人 徐瑜 𨺟
一、㈠債務人徐秋梅、管俊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
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徐秋梅、管俊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
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徐秋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徐秋梅、管俊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瑜𨺟負清償責任。㈣債務人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