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棋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