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毅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亦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時間等詳見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及編號9至1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66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4年等情,有上開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卷內)附卷為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2月,│民國108年4月22│本院108年度│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108年10月22│││││如易科罰金,以│日│簡字第2417號││簡字第2417號│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6月,│108年6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108年11月29│橋院108年度│108年12月24│編號2、3所││││如易科罰金,以││法院(下稱橋│日│審易字第874│日│示之罪,曾││││新臺幣1000元折││院)108年度││號││經定應執行││││算1日││審易字第874││││有期徒刑8││││││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年6月29日│橋院108年度│108年11月29│橋院108年度│108年12月24│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以││審易字第874│日│審易字第874│日│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號││號││││││算1日│││││││├─┼───┼───────┼───────┼──────┼──────┼──────┼──────┼─────┤│4│竊盜│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11日│橋院108年度│108年11月15│橋院108年度│108年12月10│││││││審易字第513│日│審易字第513│日│││││││號││號│││├─┼───┼───────┼───────┼──────┼──────┼──────┼──────┼─────┤│5│竊盜│有期徒刑2月,│108年4月11日│橋院108年度│108年11月15│橋院108年度│108年12月10│││││如易科罰金,以││審易字第513│日│審易字第513│日│││││新臺幣1000元折││號││號││││││算1日│││││││├─┼───┼───────┼───────┼──────┼──────┼──────┼──────┼─────┤│6│毒品危│有期徒刑1月,│108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109年3月9日│本院109年度│109年4月8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簡字第174號││簡字第174號│││││條例│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8月(│108年4月23日起│本院109年度│109年3月18日│本院109年度│109年4月22日│編號7、8所││││共9罪)│,至108年7月11│審易字第66號││審易字第66號││示之罪,曾│││││日止│││││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8│竊盜│有期徒刑7月│108年5月1日│本院109年度│109年3月18日│本院109年度│109年4月22日│年。││││││審易字第66號││審易字第66號│││├─┼───┼───────┼───────┼──────┼──────┼──────┼──────┼─────┤│9│竊盜│有期徒刑5月,│108年5月1日起│本院109年度│109年3月18日│本院109年度│109年4月22日│編號9至11││││如易科罰金,以│,至108年5月17│審易字第66號││審易字第66號││所示之罪,││││新臺幣1000元折│日止│││││曾經定應執││││算1日(共4罪)││││││行有期徒刑│├─┼───┼───────┼───────┼──────┼──────┼──────┼──────┤4年,如易││10│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年4月16日起│本院109年度│109年3月18日│本院109年度│109年4月22日│科罰,以新││││如易科罰金,以│,至108年7月11│審易字第66號││審易字第66號││臺幣1000折││││新臺幣1000元折│日止│││││算1日。││││算1日(共21罪││││││││││)│││││││├─┼───┼───────┼───────┼──────┼──────┼──────┼──────┤││1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年4月16日起│本院109年度│109年3月18日│本院109年度│109年4月22日│││││如易科罰金,以│,至108年7月11│審易字第66號││審易字第66號││││││新臺幣1000元折│日止│││││││││算1日(共5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