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富 即 張皓宇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正錦 即張皓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皓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049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