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冠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冠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王冠勛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冠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05.01│100.07.11│100.08.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822號│字第18822號│字第188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948號│948號│948號││審├──────┼─────────┼─────────┼──────────┤││判決日期│101.09.03│101.09.03│101.09.0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5951號│5951號│5951號││決├──────┼─────────┼─────────┼──────────┤││判決│101.11.22│101.11.22│101.11.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671號│││執字第13671號│執字第13671號│(編號1-3定刑4│││││年2月;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冠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0.08.03│100.08.03│100.08.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11號│字第1311號│字第13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460號│1460號│1460號││審├──────┼─────────┼─────────┼──────────┤││判決日期│102.01.17│102.01.17│102.01.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1985號│1985號│1985號││決├──────┼─────────┼─────────┼──────────┤││判決│102.05.16│102.05.16│102.05.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984號│執字第5984號│執字第598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冠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0.08.16│100.08.17│100.08.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11號│字第1311號│字第13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460號│1460號│1460號││審├──────┼─────────┼─────────┼──────────┤││判決日期│102.01.17│102.01.17│102.01.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1985號│1985號│1985號││決├──────┼─────────┼─────────┼──────────┤││判決│102.05.16│102.05.16│102.05.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984號│執字第5984號│執字第598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冠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0.08.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460號││││審├──────┼─────────┼─────────┼──────────┤││判決日期│102.01.17│││├─┼──────┼─────────┼─────────┼──────────┤││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判││1985號││││決├──────┼─────────┼─────────┼──────────┤││判決│102.05.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984號(編││││備註│號4-10定刑4│││││年;執行期滿日│││││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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