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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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梓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113號被告趙梓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4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4、5、8、10、11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趙梓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11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考。而該案於民國106年7月1日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372公克,驗餘淨重0.2347公克,有該院106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2372公克,驗餘淨重0.2347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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