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黃姿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