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黃姿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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