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義 律師即 蘇財福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鍾」義律師即蘇財福之遺產管理人,抑或為「鍾」義律師即蘇財福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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