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黎永澤 新竹市○○街○○○號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婕瑀李婕妤蔡莉琴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元壹仟貳佰肆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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