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佳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佳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盧佳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3年6月、編號5至6定應執行刑1年6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盧佳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