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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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詮佳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有準用,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