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皓閔
郭承祥陳孟平周宗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
112號、105年度調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乙○○、丙○○、丁○○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