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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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高龍昭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 律師被告 郭碧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