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葉欣樺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原告與被告漢神線上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