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耀德 債務人 陳進益 即廣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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