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欽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應予補正,並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