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義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宏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104年1月10│本院104年度交簡│104年6月24│││駛致交通危│2月│日│上字第139號判決│日│││險│││││├─┼─────┼────┼──────┼────────┼──────┤│2│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104年2月24│本院104年度交簡│104年10月6│││駛致交通危│4月│日│上字第171號判決│日│││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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