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可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蓋印債權人代理人之印章,惟並未提出委任狀。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聲請狀及委任狀上所載代理人印章之印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