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 劉珮芬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1年6月25日、91年8月13日及97年11月7日所為各項處分(北監五字第裁40-1A0000000號、第裁40-C0000000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Q00000000號)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明確可循。再按行政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依99年1月13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其立法目的並揭明行政訴訟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應無與民、刑事訴訟文書為不同處理之必要。故行政程序法雖未如前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惟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悉其內容,基於保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原處分書,業經郵政機關向異議人於臺北縣新店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住所為送達時,因均未獲會晤異議人,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2所示送達日期將原處分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 華子銓 (按:異議人阿公)蓋章收受。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原處分書亦因未獲會晤本人,且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於附表編號3所示送達日期,寄存送達於新店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處門首,另1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復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原處分書於附表編號1、2所示送達日期合法交由異議人上開住所即戶籍地同居人,且附表編號3所示原處分書亦於編號3所示送達日期寄存送達等情,有附表一所示各原處分書、舉發通知單、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4、16、18-20、34頁)。依前揭說明,應認原處分機關業將前開原處分書均已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合法送達異議人,不因異議人實際有無領取而有異。惟異議人遲逾數年後,迨至100年6月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所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
三、惟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逾期不繳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再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原處分書,其等裁決日期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執行期間應自裁決之翌日起算5年之期間。是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原處分,迄今已逾執行除斥期間,依法自不得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案號│裁決書案號│裁決日期│違規時、地│送達日期│├──┼─────┼─────┼──────┼──────┼──────┤│一│100年度交│北監五字第│91年6月25日│89年7月20日│91年6月27日│││聲字第498│裁40-1A357││14時55分 思源 ││││號│3049號││路││├──┼─────┼─────┼──────┼──────┼──────┤│二│100年度交│北監五字第│91年8月13日│89年5月8日20│91年8月15日│││聲字第502│裁40-C0040││時43分││││號│389號││││├──┼─────┼─────┼──────┼──────┼──────┤│三│100年度交│北監自裁字│97年11月7日│96年11月10日│97年11月12日│││聲字第503│第裁40-Q01││14時30分 宜蘭 ││││號│106661號││市○○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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