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度台覆字第16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覆字第16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六八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決定(九十九年賠字第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甲○○(下稱聲請人)對於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賠字第一號決定聲請覆審,然應送達聲請人之決定書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覆審期間自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算,因聲請人住所及原決定機關地址均在高雄市,無在途期間,但該期間之末日為紀念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算至同年四月六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四月七日始聲請覆審,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洪文章法官陳世雄法官劉介民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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