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 魏慧婷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律師
林清漢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林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嗣擴張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0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091元,扣除前繳1萬7,335元,尚應補繳6萬3,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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