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告訴代理人 劉景國 被告 張文生 上列被告張文生因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薛嘉珩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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