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江崇享
洪啟 書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