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 周柏成 即合廣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忠欣國際有限公司 劉瑞宗 鶯歌區農會112年2月28日10,800元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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