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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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1號聲請人 林秋儉 即宏仁電器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宏仁電器行林秋儉永豐銀行北三重分行111年10月31日26,96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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