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蓁蓁 (原名 陳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康克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5至23所示之利息」外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附表1至14所示之利息。是上訴人於其敗訴範圍中,僅就其中有關自民國85年2月10日起至102年10月15日止,共計17年8個月又6日,按月以新臺幣(下同)7,840元計算之利息部分為上訴。因此,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663,648元【計算式:(212個月×7,840元)+(6/30×7,840元)=1,662,080元+1,568元=1,663,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